危险驾驶行为的分类与处罚
危险驾驶行为分类
超速行驶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夜间或危险路段行驶时,遇雨、雾等气象条件时,应降低行驶速度。
酒后驾车
严禁酒驾。酒驾者将受到严惩。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并处罚款。
闯红灯
车辆和行人应遵守交通信号灯。红灯停,绿灯行;当黄灯亮起时,已经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强制超车
机动车不准在前方车辆右侧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超车:前方车辆正在左转、掉头、超车,有可能遇到迎面驶来的车辆,前方车辆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或者工程救险车,通过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城市路段等不具备超车条件的。
疲劳驾驶
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时,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连续驾驶机动车4小时后,应当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
产能过剩/超载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装载不得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核定的装载质量,装载长度和宽度不得超过车厢。
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
酒后驾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3个月,并处300元以下罚款12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6个月,罚款1500元,记12分;一年内对两名醉酒驾驶人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驾驶员为营运驾驶员的,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产能过剩/超载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载客人数的,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超过额定乘客20%的,罚款1000元,记12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罚款200元,记2分;超过核定负荷质量30%以上罚款1000元,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