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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文件解读

时间:2022-10-06人气:作者: 佚名

晋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文件解读

  《晋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文件解读

  1、征收对象

  凡在晋江市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个人均适用本规定,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2、征收标准

  ① 市区6个街道:

  居民用户按0.95元/吨征收,

  非居民用户按1.4元/吨征收;

  ②重点建制镇(安海镇、金 井镇、东石镇)

  居民用户按0.85元/吨征收,

  非居民用户按1.2元/吨征收;

  ③其他镇:

  按0.8元/吨征收。

  3、征收计量方式

  ①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随同自来水费,根据水表计量按用水量计征收费。

  ②使用自备井及原水的排水户依法应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向水利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口安装经计量管理部门检定的水表,按水表计量计征;未安装计量水表的,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指取水设施每天24小时满负荷运转的取水能力)确定每月收费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属居民自备井未安装计量水表的,按常住人口200L/日•人用水量计征。

  ③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单位,污水处理费按实际排水量计征。

  4、减免条件

  ①不在城市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 或配套管网未覆盖的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且符合所在区域排水系统排污口受纳水域功 能要求,排放海洋、江河、湖泊、河涌,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但应依法缴纳其他费用。

  ②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

  5、污水处理费的收支管理

  ①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代征单位应在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 内将上个月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至市财政专户。

  ②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5%计取。

  ③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每年 度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如达到应收污水处理费的60%(青阳、梅岭、西园、罗山、灵源、新塘、陈埭、池店等镇街应达到70%),则按规定予以返还,并专款专用。

  6、污水处理费的使用范围

  ①镇(街道)、村(社 区)污水管网的建设、维护管理费用

  ②全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

  ③污泥处置费用;

  ④污水处理费代征费用。

  《晋江市污水处理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文件解读

  1、污水处理费返还的计算基数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每年计划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暂按上一年度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自来水供水量为基数计算,实际的返还金额以本年度征收额为基数进行返还。

  2、污水处理费的返还标准

  ①青阳街道、梅岭街道和罗山街道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扣除规定的代征手续费后,按10%予以返还。

  ②陈埭镇、池店镇、新塘街道、西园街道和灵源街道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在扣除规定的代征手续费后,按15%予以返还。

  ③除陈埭镇和池店镇外的各镇(经济开发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在扣除规定的代征手续费后,按50%予以返还。

  3、污水处理费的返还办法

  代征费市财政局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代征手续费拨付给各代征单位;

  应返还污水处理费市财政局每年7月按照上半年实际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扣除代征费后),先行拨付30%应返还的污水处理费,下一年度初拨付剩余应返还的污水处理费给给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如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未达到应收污水处理费目标,则不予返还,并在下一年度应返还的污水处理费中扣除先行拨付的30%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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