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吸引集聚优秀人才,改善人才住房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快推进“9+2”工作布局、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按照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体、合理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住房补贴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市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端人才和青年人才。
1. 全职引进是指引进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并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港澳台地区和外籍人才不受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限制。
2. 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是指按照《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豫人才〔2017〕5号)认定的相应层次人才。
3. 高端人才是指符合我市“9+2”工作布局所需的创新型和紧缺型人才。主要包括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负责人、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负责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负责人;中国500强企业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经营管理及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我市认定的创新型大院大所大企业主要负责人;获得“河洛英才计划”支持的团队负责人;获评“河洛大工匠”的高技能人才;在届的洛阳市优秀专家等。
4. 青年人才是指我市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驻洛高校、我市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全职引进,或在我市创办经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企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建设学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QS世界大学最新综合排名前100名的国(境)外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二)在我市城市区无自有住房,且在我市城市区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自有住房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私有住房和安置的拆迁安置住房。
第三条 建立洛阳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和部署我市人才住房补贴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市人才办负责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端人才和青年人才的认定;市财政局负责人才住房补贴所需资金的统筹安排;市房管局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公积金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按照业务职责共同做好人才住房补贴资格的审核,并负责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的发放;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青年人才公寓的分配。
第二章 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住房补贴主要有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青年人才公寓三种方式。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时发放的补贴;租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青年人才公寓是指政府为解决青年人才住房需求而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 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端人才均可以在我市选择申请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青年人才除可以选择申请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外,还可以申请青年人才公寓,但只能申请其中一种方式。
第六条 顶尖人才住房补贴标准: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100万元,3年内按年度核发。
申请租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4000元/月,最高补贴3年。
第七条 领军人才住房补贴标准: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70万元,3年内按年度核发。
申请租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3000元/月,最高补贴3年。
第八条 拔尖人才住房补贴标准: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40万元,3年内按年度核发。
申请租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月,最高补贴3年。
第九条 高端人才住房补贴标准: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20万元,3年内按年度核发。
申请租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月,最高补贴3年。
第十条 青年人才住房补贴标准:
申请购房补贴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补贴标准为1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补贴标准为5万元,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补贴标准为3万元,均为3年内按年度核发。
申请租房补贴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补贴标准为1200元/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补贴标准为800元/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补贴标准为500元/月,最高补贴3年。
青年人才还可以申请青年人才公寓。我市将在5年内统筹整合各种资源,坚持市建与区建相结合,通过统建、自建、共建、政府回购公租房等多种方式,建设筹集一定数量的青年人才公寓。青年人才公寓面积标准以60 m2、90 m2、120m2为主,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最高可以申请60 m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高可以申请90 m2、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高可以申请120 m2,均最高免除3年租金。
第十一条 已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的人才,在补贴期间认定为更高类别的,经审核后,在下一次应发放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时,按新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已享受租房补贴的人才,在租房补贴期间购买我市商品房的,经审核后,可以转为购房补贴,补贴金额需扣除已发放的租房补贴金额。
第十三条 对具有高成长性的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创新主体和创新平台引进的人才,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住房方面支持。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 住房补贴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接受申请。
第十五条 住房补贴申请流程:
(一)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端人才和青年人才根据自身需求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只能由一方申请一种住房补贴方式。
(二)用人单位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市房管局提交相关资料。
(三)市房管局牵头组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公积金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进行联审(联审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将联审结果提交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研究,确定人才的补贴方式和标准,在市房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市房管局根据联审和公示结果,向申请单位反馈《人才住房补贴审核通知单》,列明审核情况。对未通过审核的人才,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五)市房管局及时将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发放至我市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驻洛高校和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吉利区通过审核的人才个人账户;高新区、伊滨(经开)区、龙门园区住房管理部门及时将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发放至所在区通过审核的人才个人账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向通过审核的青年人才分配青年人才公寓。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申报住房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洛阳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材料。
(三)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地区和外籍人才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申请人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四)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企业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五)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
(六)有效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购房人或租房人必须是申请人本人)。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市房管局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住房补贴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引进人才形势分析和住房补贴效果评价机制,及时了解引进人才住房需求,适时调整住房保障方式和标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升人才住房保障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八条 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最高享受3年,期满不得再次申请。已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政策。
第十九条 购房补贴按年度核发,每年10月发放,3年内每年分别发放购房补贴的40%、30%、30%。购房补贴发放后,购房合同不得随意解除或变更。如确需解除或变更的,应先退回购房补贴,再办理解除或变更手续。购买的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如确需上市交易应先退回购房补贴,再上市交易。
租房补贴按季度核发,每季度首月发放上一季度租房补贴。
第二十条 我市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驻洛高校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吉利区内纳税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资金由市、区政府各承担50%,先由市财政垫付,年终再由市财政局通过市、区政府两级财政体制进行结算。在高新区、伊滨(经开)区、龙门园区内纳税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由市财政承担的购房补贴、租房补贴资金在市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房管局每年对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社保关系和住房情况进行复审。人才在服务期内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市房管局将有关情况提交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终止其继续享受政策,退回从不符合条件的时间起已领取的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或退出青年人才公寓。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对人才住房补贴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应积极帮助其申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不再符合条件且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应退还住房补贴,再向人才追回。
第二十三条 对虚报冒领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补贴的人才,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人才住房补贴或不如实上报人才变动情况的用人单位,取消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资格,纳入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严格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伊川县、宜阳县、汝阳县、洛宁县、栾川县、嵩县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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