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物美价廉的“陪拍”服务在各个社交平台上掀起热潮。摄影师不仅为客户提供造型、拍摄、修图的服务,还可以陪同游览、推荐景点,这样的服务关系,更像是客户请到了一位又能陪玩又能帮忙拍照的好友。
但随着“陪拍”热度的上升,陪拍者和客户间的纠纷也逐渐显露。通过社交平台联系到的摄影师,水平不一,一些客户因成品质量没有达到预期,拒绝支付费用。因“陪拍”多是口头协商,逃单时有发生,有的摄影师付出了劳动,钱款却难以追回。
在履行“陪拍”服务的过程中,此类因责任划分不清、追责困难等问题引发的争议还有很多。天津晓章律师事务所高晨超律师表示,目前“陪拍”者提供的服务水平高低不一,并且大部分的“陪拍”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对服务的质量未作具体约定,因此“陪拍”者和客户有可能在“陪拍”履行过程中产生一定的争议。建议做好相关问题的具体约定,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所依据。
《新闻+》记者:“陪拍”服务构成劳务关系吗?
高晨超:劳务关系是指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一种特定的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依据这个概念,陪拍摄影师作为劳动者提供服务,而客户向劳动者支付了一定的报酬,这种关系应该被定义成法律中的劳务关系。
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不仅有书面合同,口头上的协议同样可以构成法律上的劳务关系。因此,部分“陪拍”服务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也构成劳务关系。
《新闻+》记者:拍摄成品质量没有达到预期,客户可以毁约吗?
高晨超:这里可能涉及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拍摄的质量没有达到双方口头约定的标准,或者因为时间、天气等因素导致拍摄的张数变少,这种情况有可能构成法律中的瑕疵履行,那么客户可以要求对方减少价款,或者要求对方进行重新履行。
第二种情况,如果拍摄的质量和双方约定的完全不一致,例如,出现了与约定的拍摄背景不匹配的情况,摄影师就有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客户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费用。
此外,在赔偿方面,如果摄影师已经完成约定的义务,但客户以照片质量不行为借口拒绝支付尾款,这种情况下摄影师可以向客户追偿,要求客户支付尾款。如果摄影师逃单,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定金罚则,客户可以向摄影师追偿,摄影师需要双倍退还客户定金。
《新闻+》记者:未成年人可以接单“陪拍”服务吗?
高晨超:未成年人接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与未成年人的智力、能力相吻合。举一个例子,7岁的孩子大概率是没有能力接单的。第二,需要经过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但是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客户不会和摄影师的父母联系,因此不建议找未成年人“陪拍”。
另外,因为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与其发生争议、纠纷,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责时,就需要将他们的父母作为共同被告。因此无论是从起诉的程序,还是从实体的审理上,此类案件相较于其他案件来说追责是比较困难的。
《新闻+》记者:在“陪拍”过程中还有哪些潜在风险?
高晨超:潜在风险有以下两点。
第一,人身风险。游玩时,人多拥挤等原因容易导致人身伤害。如果在“陪拍”过程中摄影师出现人身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受到损害的,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因此客户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有可能要对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目前“陪拍”者提供的服务水平高低不一,很多“陪拍”者都要求客户前期支付一定的定金,并且大部分的“陪拍”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只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对服务的质量未作具体约定。因此“陪拍”者和客户有可能在“陪拍”过程中产生一定的争议。
因此建议,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专门规制这个新兴行业,另一方面需要作为客户的我们注意自身安全,尽量在照片质量、拍摄时间以及其他的一些相关问题上与“陪拍”者进行具体约定,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后期出现争议时,可以走相关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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