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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有偿补课等师德失范行为将依规严肃处理

时间:2022-09-22人气:作者: 佚名

长春有偿补课等师德失范行为将依规严肃处理

  11月12日,长春市教育局召开人大议案办理工作暨专项治理违规有偿补课工作会议,会上解读了《长春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为了做好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市教育局开展了哪些统筹工作?

  近年来,为了规范师德师风管理和教师职业行为及从教行为,市教育局注重完善制度机制,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规定要求,先后出台了《长春市中小学师德建设工作考核办法》《长春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建立综合治理中小学校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长效机制的通知》及修订稿等系列文件及规定要求,使专项治理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常态化。

  对于专项治理工作采取了哪些主要举措?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及机关处室包保各县(市)区的31所中省市直学校,层层落实包保责任制;这次市教育局为了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又成立了治理工作专班,专门负责全市有偿补课的排查检查,举报件调查核实及处理;抽调基层骨干,充实专班力量,由直属学校中层干部31人,组成10个机动检查小组,对重点区域、重点学校、重点对象进行全天候、全覆盖督查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回避矛盾,对有偿补课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始终保持专项治理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有偿补课现象,净化教育环境,给百姓和社会一个满意答复。

  《处理办法》明确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主要明确以下问题:

  1.中小学校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的界定;

  2.有偿范围的界定;

  3.对于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的学校的处理办法;

  4.对于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在职教师的处理办法,包括处理的内容,行政处分的层级,从重处分的行为的界定;

  5.问责制度,对违规行为教师所在学校及其负责人的问责内容和处理办法;

  6.处分的程序和权限。

  《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学校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界定

  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明确认定学校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内容。

  (二)在职教师违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界定

  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明确认定在职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内容。

  (三)有偿范围

  教职工收受学生、家长及利益相关人员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均属“有偿”范围。

  (四)处理办法

  对于行为学校的处理办法:

  1.一票否决:对于存在组织有偿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对学校违规行为的组织者,一律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

  2.处分的内容:对学校违规行为的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等处分。

  3.追责制度:对于存在第三条所列行为学校的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

  对于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在职教师的处理办法:

  1.一票否决制度:对于存在第四条所列行为的教职工,一律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等处理。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

  2.行政处分的内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

  3.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屡教不改,多次从事有偿补课的;组织自己任教学生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并收取补课费的;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的。

  4.其他:明确撤销或暂缓注册教师资格、学校校级和中层领导参与违规补课的处理等。

  (五)问责制度

  明确对存在六种情形的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公采取约谈、诚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处分的程序和权限

  明确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撒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处分等程序和权限。

  《处理办法》还明确了受处分教师的权益。

  《处理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处理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研室、教师进修学校等及其在职教师(含聘用制),包括基础教育民办学校教师。本《处理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为准。本《处理办法》解释权为长春市教育局。

综合治理监督举报电话

标签: 办法  组织  长春市  学校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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