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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必须问第三人的证词吗 绑架罪必须问第三人的证词吗怎么办

时间:2023-06-25人气:作者: 未知

绑架罪必须问第三人的证词吗 绑架罪必须问第三人的证词吗怎么办

一、绑架罪必须问第三人的证词吗

绑架罪必须要问第三人证词,绑架罪中的第三人是指被勒索的对象,被勒索的对象只能是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以对绑架罪的认定是起到关键作用的,在法庭上会要求第三人提供证词。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二、绑架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绑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后会对被害人加以禁闭、监视等,就剥夺了其人身自由权;绑架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不能得逞,就会对被害人下毒手,杀人灭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有人认为除以实施暴力、威胁外还有其他非暴力威胁,这种观点不妥。非暴力内容的威胁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性与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胁、麻醉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就如以非暴力相威胁,强行劫走被害人财产的行为不定抢劫罪而定敲诈勒索罪一样,以非暴力内容的胁迫宜以拐卖妇女、儿童定罪。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因为绑架罪属于多重犯罪,通常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参与者共同作案,所以在量刑时需要多方面调查举证,除了物证外,还需要人证,其中第三人的证词会起到关键作用,法院会根据第三人的证词对案件进行侧面调查取证。

标签: 证词  物证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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