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已转包工程工人受伤自已有责任吗?
有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转包法律特征有哪些
转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弑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日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指发包人或总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下同)。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3)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交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扣责任。同时,转包人也应按照原合同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征。
工作人员受伤转包工程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转包的法律特征包括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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