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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经营性停车设施管理服务要求 泰安市人民政府停车场

时间:2022-12-27人气:作者: 未知

泰安经营性停车设施管理服务要求 泰安市人民政府停车场

   泰安经营性停车设施管理服务要求:

  一、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并在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后二十日内,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要求报送下列信息:

  (一)经营管理者信息、停车设施权属证明、营业执照;

  (二)停车设施设计方案和平面示意图,包括停车设施位置、出入口、标志标线、设施设置、泊位类型、泊位数量、开放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经营性停车设施变更经营主体或者停业的,应当在变更、停业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变更、停业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配置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向智慧停车平台开放数据端口,并实时上传泊位数量、车牌识别信息、进出场时间、收费金额等内容。鼓励对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设施向智慧停车平台开放数据端口。

  智慧停车平台管理、运营、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通过平台收集的各类信息。

  四、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设施标志牌,标明停车设施位置、名称、停车类型、车(泊)位数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优惠及免费政策等;

  (二)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车辆停放、设施养护、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做好停车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停车设施设备完整齐全、正常使用;

  (四)维护停车设施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五)加强停车设施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通畅,发现载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可疑车辆进入,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八)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道路停车泊位提供给单位或者个人固定使用;

  (九)道路停车泊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的服务标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标签: 设施  泊位  经营性  公安机关  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