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政策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急难型救助范围急难型救助的范围是指因火灾、爆炸、溺水、触电、矿难、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因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危及生命,需立即进行医学急救、抢救)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情形。
支出型救助范围支出型救助的范围是指申请当日向前延伸一年内因自负医疗费(负担费用)、因学(指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以及职业高中的学费和生活费)、因残(残疾人康复理疗和辅助器具配备)等必需支出的费用突然增加,超出家庭(个人)支付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形。
(二)临时救助的申请
1.急难型救助的申请
1)申请急难型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急难发生地镇(街)或直接向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亦可由其他单位(组织)或他人向上述受理机构代为提出申请。
2)在线上或线下申请时,因发生火灾申请的需提供火灾现场照片(不少于5张);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不少于5张);有人员受伤的均需提供伤情照片(不少于3张);有人员致残的均需提供《残疾证》原件照片;有人员死亡的均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
2.支出型救助的申请
1)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如实填写《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有义务积极配合经济状况调查。
2)因自负医药费支出较大,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交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首页、住院结算单和门诊特慢病结算单的原件(均含照片),各项报销、扣减费用均应提交票据复印件或照片各一张。
3)因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支出较大,申请时需提交入学通知书或学籍证明、缴费票据凭证等原件或照片。
4)支出型救助对象提供的困难事由相关佐证资料时效期向前延伸12个月(自首次提出申请当月起计算)。
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在提出救助申请时,有义务提供所遭遇困难的票证和其他书面或电子佐证资料。同一事由,申请人可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但不得重复申请,重复申请的不予救助。
4.以家庭为申请对象的,救助人数以该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为准,具体参照《宝鸡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宝民发〔2022〕23号)执行。
5.线下申请时应出具《临时救助申请书》(附件1)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存档);线上申请时应提交《临时救助申请书》(附件1)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的清晰原件照片。
(三)临时救助的办理
1.急难型救助的办理
1)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危及生命,需立即采取抢救、急救措施)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的急难型救助。事件发生地所属镇(街)或县(区)民政局应当先行救助,必要时,可直接发放救助现金,但应完善签领凭证或保存相关资料凭证,存档备查。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及时补齐、完善相关资料和审核审批手续,并在镇(街)和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急难型救助可不进行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对。
2)村(居)急难问题快速服务队、镇(街)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求助线索后,应立即启动急难应急机制,主动核查核实情况,对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主动受理、协助办理其临时救助申请,情况紧急时(危及人员生命或损失无法挽回等情形)应当由事件发生地所属镇(街)或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救助金额权限先行救助。
3)发生急难型救助的个人若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县(区)救助管理站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支出型救助的办理
1)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户籍所在地镇(街)受理后应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在申请支出型救助时可不再核对其经济状况,必要时,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内容逐一调查核实。
2)镇(街)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详情、拟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有异议的,镇(街)应重新调查核实。
3)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镇(街)或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救助金额审批权限研究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的救助情况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审批后应在镇(街)和村(社区)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有条件的可通过“e救助”或“宝鸡社会救助”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使用手机在线申请,按照规定和要求拍摄并提交遭遇的困难事由和佐证资料,实现一键申报、一键核对、一键审核,增强救助的时效性。
(四)审核确认与资金发放
单次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县(区)民政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单次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
各县(区)民政部门、各镇(街)要充分利用每周工作例会或专题会议,可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及时研究审批临时救助事宜。如有申请,镇(街)每月审批应不少于两次,县(区)民政局每月审批不少于一次。急难型救助资金应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放到人,支出型救助资金应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发放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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