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救助站救助管理工作政务公开
一、服务对象
(1)无固定经济来源,无固定住所,依靠捡拾、乞讨等方式在街面流浪的人员;
(2)因务工不着、意外走失、被盗、被抢和突发灾害,正在或可能在街面流浪,需要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
(3)被拐卖、拐骗需要临时救助的人员;
(4)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
(5)其他需要临时救助人员。
二、服务内容
(一)基本服务
1、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餐具、炊具及时清洗、消毒。
2、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受助人员和患病人员的特殊饮食需要。
3、按照性别、身心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
4、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进行消毒。
5、组织受助人员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帮助受助人员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知识。帮助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
6、对于需要接送返乡的,联系其亲属、单位,协商返乡事宜。
7、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
8、为社会提供走失人员的查询及有关服务;妥善保管受助人员存放的物品。
9、对于协作救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在协作救助期间的基本生活,安排其尽快返乡。
(二)特殊服务
1、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厕等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
2、对于机构内突发急重病症、出现精神和行为异常的受助人员,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处置,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送入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3、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4、对于带有不满6周岁幼儿一同接受救助的人员,为其照顾幼儿提供便利。
5、对于被隔离的受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
6、根据受助人员情况,提供康复、心理辅导、卫生保健知识、就业信息等方面服务。
三、工作程序
(一)接待
1、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
2、对于仅需提供日间饮食、通讯服务的求助人员,填写《简易服务情况登记表》后,提供简易服务。
3、对于来站求助的人员,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初步检视其身体状况,认真记录。
4、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由值班人员填写《医院救治联系单》,直接送定点医院。对于医疗机构先予收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供救助服务,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
5、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6、对于吸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7、对于求助的境外人员,应当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8、对于护送来站求助的人员,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9、对于到站求助人员,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立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10、对于符合直接救助条件的人员,先办理入站手续,后查明情况,补充填写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
11、对于协作救助入站的受助人员,核对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补充填写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
12、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受助人员,在核对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及护送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补充填写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
(二)入站
1、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应当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应当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2、为受助人员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登记、保管受助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3、安排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老年人进入观察区进行观察;受助人员在观察区停留时间不应当超过36小时。
(三)离站
1、对于办理离站手续的受助人员,应当填写完成《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人员交接手续。
2、对于患病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应当在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办理离站手续;本人要求自行离站的,应当经其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后办理离站手续。
3、对于无力自行承担返乡费用的受助人员,提供返乡乘车(船)凭证和返乡途中必要的饮食帮助;需要协作救助返乡的,途经的救助管理机构不得故意延长受助人员返乡时间和路程。
4、对于擅自离站的受助人员,应当由两名以上知情工作人员提供证明,并登记、备案、存档。
5、对于放弃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放弃原因,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6、对于依法终止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办理离站手续;《终止救助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7、对于接送离站的受助人员,应当核对接送人信息,提供有关档案材料,办理交接手续。对于病情基本稳定的受助人员,接送时应当配备途中必需的急救药品、生活用品和辅助器具。
8、对于司法机关带离的受助人员,应当核对带离人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交接手续。
9、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10、对于受助期间死亡的受助人员,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单位;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四、服务时限
受助人员来站后,原则上在24小时内询问核实有关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请市民政局批准备案。
五、申诉时间和途径
对于救助管理站依法做出的《不予救助通知书》和《终止救助通知书》以及其他行为不服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可在15日之内,向烟台市民政局提出申诉。
六、办事地点和联系电话:
烟台市芝罘区蓁山路168号---烟台市救助管理站业务科 6682129 668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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