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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邢台电动车登记规定最新(邢台电动车新车上牌7个地点)

时间:2023-11-09人气:作者: 未知

2023邢台电动车登记规定最新(邢台电动车新车上牌7个地点)

  一、注册登记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审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核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以及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为单位或个人自用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绿色正式号牌;为快递外卖、互联网经营单位营运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黄色正式号牌。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以下内容:

  (一)号牌号码;

  (二)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

  (四)注册登记日期;

  ( 五)使用性质。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三)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属于拼装、非法改装的;

  (五)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六)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所有人信息变更的;

  (二)更换车架、动力装置的;

  (三)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错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后及时更正。

  变更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凭证,更换车架、动力装置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确实、凿改或者无法辨认的;

  (四)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和扣押的;

  (五)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转移登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转移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申请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前,原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并交验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四)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被依法撤销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无法交回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牌证作废。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子办理注销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属于被盗抢的;

  (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规定

   因电动自行车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情况说明。因号牌毁损申请换领的,应当交回毁损的号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重新编发新号牌。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及有关办案部门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管理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注意事项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点击查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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