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中小学、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
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巩固招生入学改革成果,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按照《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榕教综〔2023〕29号)文件精神,切实保证所有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接受义务教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2023年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2023年我区初中招生仍实行“按户籍划片”的原则,凡小学毕业生按照户籍就近安排到所在地初中入学。
二、升学政策
(一)回原籍升学
1.本区户口但不在户籍所在乡镇学校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在现就读学校报名,可申请在就读地升初中,通过统筹安排或电脑派位的方式录取现就读乡镇有学位余额的中学,不服从调剂的回户籍所在地对口初中升学。未申请及无学位余额乡镇的本区外乡镇毕业生,回原户籍对口初中录取。
2.本区户口在外地就读,如申请回户籍所在地升初中,应在就读地参加毕业考试后,于2023年7月5日之前到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基础教育科报名,报名时应随带户口簿和原毕业学校提供的学生档案,由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基础教育科统一受理、审核,按户籍安排初中。
3.外地户籍在本区就读,需申请回户籍所在地升学的,学生档案一律由家长签收带走。办理程序如下:
①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开具介绍信。
②毕业学校凭介绍信将档案交给学生家长,学生家长签收。③学校留下介绍信复印件,原件交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基础教育科留底备查,作为学生去向的依据。
(二)政策照顾升学
1.在我区毕业的外商及港、澳、台商子女及本地驻军部队干部子女申请就读我区初中的,由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统筹安排就近入学。具备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资格学校的定点学校:福州高新区南屿初级中学、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闽侯三中)。
2.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升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和有关去库存政策文件,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房,持有经房屋登记(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告登记证明的农民或农民工,其子女在我区公办小学毕业班就读,视同片内生升入对口初中;在我区以外学校或民办小学就读,小学升初中根据购房所在乡镇中学学位情况统筹安排。不服从调剂的回原户籍所在地录取。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具体认定条件如下:购房者为乡镇及以下户口或持农民身份证明的即视为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是指购买新建商品房,购买办公用房、店面及二手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不列入照顾范畴,购买时间应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印发后(2016年2月17日及以后)。
3.因住宅被征收需跨片区升学的,户籍已迁移的按户籍划片升学,户籍未迁移的经家长申请(附住宅征收安置协议、户口簿、居住证明材料),拆迁办审核盖章后,由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根据安置地中学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升学,不服从调剂的回原户籍地升学。政策生应按政策照顾类别提供相应证件,并办理审核手续,相关证件及手续参考《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关于2023年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的意见》,完善入学保障机制,优化服务措施,充分体现便利、准确和公平。
(三)高新区户籍但不符合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升学
户籍在区中学招生服务区域内但不符合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如:集体户、投靠亲属落户、租住户、非住宅产权户等),原则上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入学。
(四)随迁子女升学
在我区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我区初中就读的,由家长填写《随迁子女初中一年级在福州高新区入学申请表》,提供:1.原籍户口本和父母身份证;2.父母双方辖区内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符合随迁子女条件的原则上可在原就读学校报名,在不出现大班额的前提下原则上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到居住地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所在地划片初中就读,无法全部安排的统筹安排到辖区内的其他初中就读,不服从统筹的回原户籍所在地录取。
对随迁子女和户籍学生实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平等对待,促进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融合成长。
(五)民办中学招生工作
有意向报考福州市民办校的福州高新区小学毕业班学生可先向所在小学填报五城区内两个民办中学志愿,具体以福州市教育局当年的招生政策为准。五城区外民办学校向我区招生应征得我局同意后方可招生。
申请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小学毕业生须填写《福州高新区初中招生报考民办学校志愿表》和《2023年福州高新区六年级毕业生初中招生报考民办学校友情提醒》一式二份。
民办学校根据市局批文及学生志愿在规定招生计划内进行招生,一经录取不得退档,不得转入我区公办中学。外地回原籍升学的小学毕业班学生可在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填报五城区内两个民办中学志愿。对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三、具体要求
1.初中招生的报名工作由片区(学校)负责。片区(学校)应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南屿镇、村镇办实际情况制定初招具体实施方案,在6月20日前报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基础教育科。
2.凡具备报名条件的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在原毕业小学报名。小学毕业生的户籍以6月20日时的户籍地为准,所有学生的档案应附学生户籍复印件。
3.在我区小学毕业班就读的户籍在区中学招生服务区域内但不符合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如:集体户、投靠亲属落户、租住户、非住宅产权户等),应携带有效材料在6月15日至20日(双休日除外)内到片区(学校)登记报名;在我区以外学校或民办小学就读的户籍在区中学招生服务区域内但不符合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如:集体户、投靠亲属落户、租住户、非住宅产权户等)申请到我区中学就读,需在6月20日至6月30日(双休日除外)到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基础教育科报名登记,逾期不予受理。由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和片区(学校)在招收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以及按政策照顾对象的适龄儿童少年后,有剩余学位的,采取通过统筹安排、公开电脑派位或抽签录取办法接收部分本类适龄儿童入学。
4.在我区小学毕业班就读的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应携带有效材料在6月15日至20日(双休日除外)内到片区(学校)登记报名;在我区以外学校或民办小学就读的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民或农民工子女申请到购房所在乡镇中学就读,需在6月20日至6月30日(双休日除外)到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基础教育科报名登记,逾期不予受理。由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和片区(学校)视中学学位情况统筹安排。不服从统筹的回原户籍所在地录取。
5.各小学在招生报名时要查验核对学生户籍信息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要妥善保管学生报名登记表等毕业档案,不得随便交由他人。如有违规,一经查实,追究学校校长及经办人员责任。
6.全面实行阳光招生,各校应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严禁招收任何名义的“条子生”。凡已录取的学生无正当理由不予退档改录,以确保2023年我区初中一年级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7.初招录取后按照每班总人数、学生男女比例等均衡原则,完成均衡编班。
四、小学毕业生学业质量监测及综合素质评定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在把好小学毕业生学业质量监测合格质量关的基础上,综合学生平时成绩与表现实行小学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综合评定要力求公正、客观、反映学生真实情况。评定成绩一律采用等级制。
凡小学毕业班学生语、数、英及考查科目综合成绩(含补考成绩)均及格者,发给小学毕业证书;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发给小学结业证书,全部升入初中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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