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在申报期限内,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进行低保审核确认。
(一)本市户籍家庭是指夫妻任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省、同市或在本市内不同区(市)县的,可由夫妻任一方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低保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部门和镇(街道)负责,其他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 申请人户籍与经常居住地在省内不同市(州)的,申请人可凭居住证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镇(街道) 帮助接件后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向户籍所在地反馈调查核实情况,由户籍所在地完成低保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 在本市不同区(市)县,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镇(街道)帮助接件后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向户籍所在地反馈调查核实情况,由户籍所在地完成低保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
(四)在同一区(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完成入户调查、报件,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权限已下放至镇(街道)的直接审核确认。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 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 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材料
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如实填写完整并签字确认《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附件2)。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如果需要进一步认定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的,镇(街道)可要求申请人在调查核实阶段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应予配合。
申请人可通过各种小程序如:微信、支付宝、个人所得税、手机银行资信证明、12123等下载,自行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类以及遭遇困难情况等有效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也可以通过“救助通”(在微信搜救助通小程序即可)等线上或者线下向镇(街道)或村(社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可以是本人,也可以由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等其他主体代为提出申请。
人户分离家庭受理单位的确定。
人户分离家庭申请的,根据家庭状况,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受理单位:
(一)家庭成员在实际居住地有户籍的,由该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受理。
(二)家庭成员中全部或多数户籍在同一地的,由该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受理。
(三)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户籍和父母(或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由该家庭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受理。
(四)家庭成员中夫妻户籍地不在同一地点的,由申请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受理。
(五)属于“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的家庭或个人,由集体户口或社区公共户所在地镇(街道)受理。
(六)因各种原因在户籍迁出后未落实到迁入地的家庭或个人,由其户籍迁出地镇(街道)受理。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原则的,按照上述先后顺序确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收入家庭中或成年无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中重病人员,包括以下病情:《国家卫生健康委 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830号)中确定的21类病种以及各类罕见病等。
低收入家庭是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即暂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低保边缘一类)、2倍(低保边缘二类),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参考《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办法》(成民发〔2022〕37号)。
(三)符合本市集体户口管理以及政策性入户管理等规定,在成都市内可迁移的本市集体户口且申请人无其他在本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员。
1. 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
2. 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人员;
3. 政府公共集体户口人员。
(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五)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发放时间
最低生活保障金自审核确认之日起,下月10日前发放到户,按月定期发放。原则上由“一卡通阳光审批”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指定成员的银行卡账户。
本规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原文+附件下降:点击查看http://cdstfxq.sczwfw.gov.cn/art/2023/7/18/art_24521_226145.html?areaCode=5101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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