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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人才购房补贴政策2023 江夏区人才引进政策

时间:2023-08-09人气:作者: 未知

江夏区人才购房补贴政策2023 江夏区人才引进政策

  江夏区人才购房补贴政策2023

  江夏区发布《江夏区关于促进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其中涉及到各类企业补贴、就业创业奖励、购房奖励等内容。涉及各类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3+3+1+1”产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有各类人员以及本科生/硕士生购房奖励。

  具体内容如下:

  一、支持高端创新人才引进

  1、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区级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给予最高1:1配套;对超过有效期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级在市级奖励资的基础上给予每户10万元补贴。对从省内搬迁到区内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应的培育奖励。

  2、鼓励产学研合作。对依托区内企业、高校院所为主体,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等科技创新平台,区级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获批国家重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区外迁入我区有效期内“专精特新”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4、对符合以上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规上限上企业及创新平台、高校科研院所,对其研发团队的人员在江夏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每人给予每套15㎡奖励。

  5、对区外科技型企业来夏创新创业落户,在江夏区投资额500万-1000万元以内、1000万-1500万以内、1500万-2000万元以内、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在江夏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每人分别给予每套10㎡、15㎡、20㎡、25㎡的奖励。

  二、支持优秀人才创业就业

  6、毕业五年内初次在武汉市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初创组织并担任法人的高校毕业生;初创组织经营六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两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7、对来夏创新创业就业的硕士生及以上在江夏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每套15㎡奖励,本科生给予每套10㎡奖励。对区外的硕士生及以上在江夏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每套10㎡奖励,本科生给予每套5㎡奖励。

  三、支持重大产业人才引进

  8、符合“3+3+1+1”的企业经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龙头企业(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创新型企业分别按实缴资本2%、1.5%和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万、2000万、1000万。

  9、企业取得项目用地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投产,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且生产性设备购置、改造和研发费用在2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购置、改造和研发投资额的8%的比例予以奖补,补助总额从800万至3000万。

  10、对区内符合“3+3+1+1”产业体系的优质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江夏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每人给予每套15㎡奖励。

  四、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

  11、鼓励“以旧换新”,在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出售自有住房,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江夏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个人(家庭),按购买新建商品房合同成交金额的1%给予奖励。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相关条款与区内已实施的政策一致时,统一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中的购房奖励条款采取“就高不就低、在单套中不重复享受”。奖励兑现时间截止2024年3月31日,本措施由联合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相关注释

  (一)创新平台认定范围: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2、专精特新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发展特征的经济实体。

  3、产学研合作是指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之间的合作,通常指以企业为技术需求方与以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为技术供给方之间的合作,其实质是促进技术创新所需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

  4、规上限上企业是指经区统计局认定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

  (二)重点产业“3+3+1+1”产业体系:

  以“车、光、康”为主导产业;以“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安防”为重点细分领域;以“预制菜”为特色产业;以“人工智能、元宇宙”为未来产业等。

  (三)本措施中“在江夏区购房”是指江夏区范围内购买在建、在售的商品住宅,已建成项目的商品住宅和库存商品住宅【具体房源见《江夏区促进创新创业房源企业项目名录》(可电话咨询)】。

  (四)本措施中的奖励条款采取“就高不就低,在单套中不重复享受”。

  (五)本措施中相关条款与区内已实施的政策一致时,统一按本措施执行,由联合发文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