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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赠与公证案例解读及分析

时间:2022-03-28人气:作者: 未知

天津赠与公证案例解读及分析

  案情情况:

  王某(男)来到我处,称其拟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给他的孙子王小某,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赠与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或附一定条件地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经公证员了解,王某年过七旬,其配偶李某(原配夫妻)因身患糖尿病脚趾已被切除正在住院治疗、行动不便,其拟赠与之房产系房改购房。王小某系他们长子王某某的长子。王小某自幼父母离异,随其祖父母共同生活。现王小某新婚不久没有自己的房屋,作为祖母的李某希望王某将其名下房产赠给孙子王小某。

  公证员了解上述情况后,依法向王某详细告知了法律对赠与的规定,告知了赠与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向王某详细询问,其拟赠与房产的购买时间、房产是否有抵押、查封、扣押等限制房产处分权的情况;其与配偶的结婚时间、家庭成员情况,是否有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等。并根据法律规定着重告知:1、上述房产系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未经房产共有人同意不可一人擅自赠与他人;2、公证赠与不可非法撤销的法律规定;3、赠与合同是否将房产赠与王小某一方还是赠与王小某夫妻双方;4、收到公证书后应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要求当事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王某、李某、王小某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二、王某与李某的有效夫妻关系证明;

  三、有关档案部门根据记载出具的亲属证明;

  四、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簿查询证明。

  五、主治医生出具的李某相关诊断、病情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齐全后,公证员亲自赴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对房产情况进行查询,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逐一认真核查,并根据李某行动不便情况,赴医院现场办证,经公证员现场监督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赠与财产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办证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经公证处主任审批后,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标签: 财产  受让人  王某  房产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