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技能人才参加国内外技能大赛奖励补助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及其有关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补助对象
第二条 奖励补助对象为如下四类
(一)与长沙市企业签订或续有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生产一线工作,2017年6月21日后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通过技能竞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
(二)培育上述奖励对象的长沙市企业。
(三)2017年6月21日后在全省、全国、国际技能大赛中获奖,并自获奖之日起与所在企业续有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长沙市企业职工。
(四)2017年6月21日后选送职工获得省级以上技能大赛奖励的长沙市企业。
第三章 奖励补助标准
第三条 对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通过技能竞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和培育企业按参加全国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类别进行分层分类奖励。对获得全国一类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全国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给予100万元奖励,给予培育企业50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二类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全国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给予50万元奖励,给予培育企业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1:1的比例分两年拨付。
第四条 对参加各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的奖励标准
(一)在全国总工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队参赛的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同时给予获奖选手所在单位10万元竞赛选手培训补助。
(二)在全国总工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相关部委、行业主办的全国(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含团体赛选手)中获得前20名的选手给予1:1的配套奖励。如赛事无现金奖励,则给予第1至3名的选手2万元奖金,第4至10名的选手1万元奖金,第11至20名的选手5000元奖金;同时给予获奖选手所在单位8万元竞赛选手培训补助。
(三)在省总工会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相关单位、行业协会主办的省级(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含团体赛选手)获得前10名的选手给予1:1的配套奖励。如赛事无现金奖励,则给予第1至2名的选手1万元奖金,第3至5名的选手5000元奖金,第6至10名的选手3000元奖金;同时给予获奖选手所在单位5万元竞赛选手培训补助。
(四)对参加同一项目不同级别竞赛,均获得名次的选手和单位,按其获得最高级别奖励进行配套1次,奖金不重复发放。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五条 申报。获奖人员所在单位每年向市总工会申报上一年度技能大赛奖励补助。申报对象登录长沙市一体化人才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changsha.gov.cn/csrc_portal/)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获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获奖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和社保参保材料;获奖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获奖人员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其他有关资料。
其中,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通过技能竞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所在单位登录长沙市一体化人才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下载《长沙市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配套奖励申报表》,向市总工会提交上述资料进行申报。
第六条 审核。由市总工会会同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确定拟奖励补助对象,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七条 公示。将拟奖励补助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总工会将奖励补助拨付至获奖个人和单位账户。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九条 每年对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通过技能竞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并获得市级奖励补助的高技能人才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第二期奖励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评估内容。
须是在原参赛工种的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充分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加单位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组织技能职工开展职工科技创新、技术工艺改进和市级以上师徒结对传承技艺活动并取得良好成效,每年有科技创新成果、技术工艺改进成果在本企业、本行业生产过程中得到运用。
第十一条 评估程序。评估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具体以评估通知为准。具体程序:
(一)组织自评。高技能人才和培育企业根据评估内容准备相关佐证材料。
(二)现场评估。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组成联合评估小组,到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三)结果备案。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将评估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运用。评估为“合格”的,按程序拨付后期奖励补助资金。评估为“不合格”的,停止拨付后期奖励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在申报和绩效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长沙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市技能人才参加国内外技能大赛奖励补助实施办法》(长人社发〔2019〕66号)即行废止,由市总工会、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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