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局)、乡村振兴局: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完善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做好全省2022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
(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
(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税发(2019)94号)
(五)《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20号)
(六)《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映西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特殊人群医保参保缴费的通知》(陕税发(2021)3号)
(八)《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38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税发(2019)96号)
二、参保缴费原则
(一)应保尽保原则。除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就业人员外,非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年度参保原则。居民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四)责权对等原则。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必须履行“按照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责任,才能取得相应年份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待遇。
(五)税务征缴原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4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三、参保缴费对象
(一)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省居住证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医保。非我省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提供我省统筹区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省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也可在统筹区参保。
(二)统筹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专、技校学生,统一参加学校所在统筹区居民医保。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口簿(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原则上整体参保。
(三)统筹区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四)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须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同时按规定退出居民医保。除上述三、四、五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居民医保。
(七)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四、参保缴费标准
全省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由省医保会同省财政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当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安排,在当年集中缴费期启动前适时发布,全省各统筹区统一执行,各统筹区不得自设标准。
缴费标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组成,当年筹集资金作为参保年度医保基金用于参保年度待遇支付。
结合国家要求和我省经济发展实际,确定全省2022年度(2021年集中缴费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统一为90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80元,财政补助部分,继续按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实施后有关财力划转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号)规定比例由各级财政分担。
以后年度参保缴费标准按照国家要求另文印发。
全省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特殊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和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政策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具体如下:
(一)享受参保資助人员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参保资金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治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1号)执行。
2,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过渡期内可享受一定期限定额资助政策。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市县财政资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资助后剩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己缴纳。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4,每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计划生育家庭
财政对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三)退役士兵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居民医保,按全省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四)大学生
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参保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五)其他特殊人员
包括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参保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五、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各统筹区启动时间由统筹区税务部门会同医保等部门商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集中缴费期的,由省税务部门同医保等部门商定并统一安排。
(一)一般人员及新增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特殊人员参保缴费及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另行规定。
(二)特殊参保缴费人员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须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时,参照新参保缴费人员政策,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前往拟参保缴费地的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新生儿
(1)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途径缴费参保,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大学生
(1)当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已入学的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参保年度内全省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身份的参保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六、身份认定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人员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8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各相关部门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应及时报同级税务部门、医保部门。
(三)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认定的人员信息报税务、医保等部门。
七、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按照拟参保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税务部门指定渠道,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缴费,税务部门将新增人员缴费信息传递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权益记录。
(三)重复缴费
重复缴费是指,缴费人已经参加职工医保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后,又缴纳了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以及先参保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且未办理停保、又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缴费人,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前,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经同级医保部门审核并办理居民医保退费。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以缴费地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四)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享受期(1月1日)开始,不予退费。当年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居民医保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市、县(区)要把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作为落实省政府全民参保计划的一个重要举措,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各级医保、税务、财政、民政、卫健、乡村振兴等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市、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贵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汇报。各市、县(区)政府的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参保缴费组织责任,共同推进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各市、县(区)
政府要将本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对下一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
(二)加强部门协作。要建立在市、县(区)党委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调机制,医保、税务、财政、民政、卫健、乡村振兴、教育、公安、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组织,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协同一致,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做好参保人员的权益记录。同时,要及时将职工医保参保变动情况告知税务部门,在完成省级医保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对接前,各地医保部门需按照省级统一格式,通过FTP等线上方式,至少一周传递一次职工医保停保及新参保人员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的资助资金及时拨付相关部门。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税务部门对各相关认定部门提供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准核实后,依此做好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身份精准标识,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享受参保资助人员个人应缴医疗保险费。持续优化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卫健部门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原计划生育家庭(户)人员身份信息,落实此类参保人员参保资助政策。
乡村振兴部门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返贫致贫、脱贫不稳定且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各项居民医保惠民政策,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使全省城乡居民全面熟悉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居民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享尽享。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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