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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在职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宜兴在职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政策规定)

时间:2022-09-19人气:作者: 佚名

宜兴在职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宜兴在职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发扬全市广大职工团结互助精神,有效减轻和缓解患大病职工家庭的医疗负担,增强患大病职工战胜疾病的勇气和信心,切实为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宜兴市总工会在组织开展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修定完善了《宜兴市总工会在职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 救助条件

  凡当年参加宜兴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的职工,经宜兴市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治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救助:

  (一)八类大病:

  1、克罗恩病;

  2、强直性脊柱炎;

  3、肝炎后肝硬化,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恶性肿瘤;

  5、尿毒症;

  6、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7、脑梗塞(造成认知、语言、吞咽、肢体功能障碍的);

  8、脑出血(造成认知、语言、吞咽、肢体功能障碍的);

  (二)非上述8类大病但在一个保障年度内医保统筹支付部分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的。

  二、救助标准

  1、符合八类大病申报条件或非上述八类大病但在一个保障年度内医保统筹支付部分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的参保职工,按医保统筹支付部分的6%给予救助金,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

  2、患病职工在一个保障年度内医保统筹支付费用在10万—15万元(含)的,增加发放特殊救助金5000元;15万以上的增加发放特殊救助金1万元。

  3、同一病种,大病救助金和特殊救助金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请程序

  申请救助的患病职工须在宜兴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申请表上如实填写,并提供出院记录和诊断证明报市职工服务中心审核。

  四、审核办理

  宜兴市总工会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发放大病救助金或特殊救助金,所有补助金一并汇入职工个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

  五、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未参加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不适用本办法,原《宜兴市总工会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宜工发[2020]24号)自本办法实施起废止。

  各参保单位须在6月30日前办理投保手续且缴纳保费。

  《宜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参保单》《宜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参保花名册》《宜兴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申请表》《宜兴市职工(因工死亡)慰问金申请表》可前往宜兴市总工会门户网站下载。

  办公地点:宜兴市宜城街道通贞观西路11号工人文化宫大院内职工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10—879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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