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说明:较重失信信息每发生1起扣10分,累计扣分,不封顶。严重失信行为每发生1起扣20分,累计扣分,不封顶。
无锡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备注 |
1 | 基本信息 | 机构备案 | 1.1完成机构备案得初始分80分。 | |
2 | 良好信息 | 执业能力 | 2.1具有房地产高级经纪人证的员工每1名加3分;房地产经纪人证的员工每1名加1分;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的员工每1名加0.5分。累计最高不超过20分。 | |
表彰奖励 | 2.2经纪机构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表彰一次10分;受到区级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表彰一次得5分。累计最高不超过20分。 | |||
信用等级 | 2.3上一年度获得A级(信用优秀)加2分,连续三年获得A级(信用优秀)累计最高加5分;连续三年获得B级(信用合格)加3分。 | |||
业绩突出 | 2.4年度成交量(件)排名1-10位的,本年度加10-1分。 | |||
评价率(评价件数/成交件数*100%) | 2.5年度评价率达到90%以上,本年度加10分;达到80%以上,本年度加5分。 | |||
满意率(非常满意及比较满意件数/评价件数*100%) | 2.6本年度评价满意率达到90%,本年度加10分;达到80%以上,本年度加5分。 | |||
3 | 不良信息 | 3.1一般失信 | 3.1.1经纪机构未如实录入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每少报一名从业人员扣1分。最高扣20分。 | |
3.1.2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一月内不登记或撤除的,每一起扣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3.1.3未在经营场所(含门店)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书、业务流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网签流程及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公司投诉电话、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电话的缺一项扣0.5分。累计扣分不封顶。 | ||||
3.1.4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未明示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扣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3.1.5发布虚假房源的有一起扣2分。累计扣分不封顶。 | ||||
3.1.6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有一起扣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3.1.7评价率或者满意率低于50%的,本年度扣5分。 | ||||
3.1.8违反有关规定,未严格进行房源核验,发布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房源信息的有一起扣2分。累计扣分不封顶。 | ||||
3.1.9未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或者《房屋状况说明书》未经委托人签字的扣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3.1.10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上传《存量房出售委托服务合同》信息,在收到取消出售委托书面通知后,不及时撤除《存量房出售委托服务合同》信息的扣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3.1.11违反有关规定,发布的房源信息与房屋状况说明书不一致的扣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3.1.12违反有关规定,未及时撤除房源信息的,扣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3.1.13违反有关规定,未向购房人出示最新的房屋状况说明书,并经购房人签字确认的扣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3.1.14不通过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系统进行相关系统操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交易当事人进行系统操作的扣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3.1.15因系统操作失误影响交易当事人正常交易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3.1.16违反相关规定,未及时上传《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申请书》等信息或上传的信息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3.1.17通过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为其他经纪机构进行签订《存量房出售委托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等系统操作的扣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3.1.18在服务评价系统中以弄虚作假等方式为机构或经纪从业人员获取好评的扣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3.1.19不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相关资料的。扣10分 | ||||
3.1.20违反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经纪服务的,有一起扣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3.2较重失信行为 | 3.2.1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扣10分。 | |||
3.2.2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扣10分。 | ||||
3.2.3房地经纪机构的房产经纪人及从业人员违法经纪有关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扣10分。 | ||||
3.2.4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扣10分。 | ||||
3.2.5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扣10分。 | ||||
3.2.6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扣10分。 | ||||
3.2.7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扣10分。 | ||||
3.2.8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扣10分。 | ||||
3.2.9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扣10分。 | ||||
3.2.10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扣10分。 | ||||
3.2.11违反“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违反“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扣10分。 | ||||
3.2.12违反“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扣10分。 | ||||
3.2.1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扣10分。 | ||||
3.2.14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扣10分。 | ||||
3.2.15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扣10分。 | ||||
3.2.16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扣10分。 | ||||
3.2.17未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未及时录入房屋租赁信息的。扣10分。 | ||||
3.2.18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或保存期少于5年的。扣10分。 | ||||
3.2.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扣10分。 | ||||
3.3严重失信行为 | 3.3.1经纪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纪人员以及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扣20分。 | |||
3.3.2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材料,经查实的。扣20分。 | ||||
3.3.3拒不执行主管部门做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书的。扣20分。 | ||||
3.3.4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扣20分。 | ||||
3.3.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性质非常严重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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