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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转迁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申请)

时间:2023-06-13人气:作者: 未知

如何转迁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申请)

  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迁

  用人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者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其在转出前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失业人员失业后需要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将其享受剩余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并及时通知失业人员到迁入地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全额划转失业人员应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按失业人员应继续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0%划转。

  失业保险在哪里办理

  在当地社保局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个人是不支持办理的,但可以申请享受失业补贴金。

  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若主动离职,是不支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其失业金的领取有这样方面的规定:累计交纳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时间的,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两年时间。

  手续包括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身份证等。相关手续需要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办理有效。

  应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1)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档案代管机构,为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委托档案代理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申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再次失业人员怎样计算缴费年限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指从办理申领手续当天起至对应月份的前一天。失业人员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的,可再次申领。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又再次失业,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标签: 失业保险  情形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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