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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时间:2022-04-16人气:作者: 佚名

委托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委托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1、单独委托

  

  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2、共同委托

  

  关于共同委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1、直接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2、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合同法》第四百条明确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三、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1、特别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

  

  2、概括委托

  

  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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