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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东北地区国家临储玉米收购的通知

时间:2022-03-24人气:作者: 未知

关于2015年东北地区国家临储玉米收购的通知

  国家粮食相关部门于9月17日出台2015年玉米临储相关通知,价格较去年调低0.13元/斤左右至1元/斤,并对质量要求严格,不完善粒中生霉粒含量不得超过2%。

  关于2015年东北地区国家临储玉米收购的通知

  国粮调〔2015〕169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国家继续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购时间和质价标准

  (一)收购时间。2015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二)收购价格。2015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1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格是指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收购价。

  (三)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国家临时收储玉米必须为2015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具体质量标准按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执行。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非标准品玉米,必须烘晒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储存,不符合标准的玉米不得入仓。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其中对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色变粒按不完善粒归属。

  达不到质量要求规定的玉米,由地方政府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负责制组织收购,其中不完善粒中生霉粒含量超过2%的,要按规定用途使用。相关支出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可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二、政策执行主体和收储库点

  (一)政策执行主体。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作为政策执行主体承担此次国家临时收储任务,通过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作为中储粮总公司的补充力量,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独立向农发行贷款。中储粮总公司与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要在2015年10月20日前签订委托收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委托收储协议要经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发行总行审核备案。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收储规模根据企业仓容、管理能力等下达。

  (二)收储库点资格条件。收储库点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2)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3)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和烘干设备,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4)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5)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6)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7)已经完成露天囤垛防火改造任务,无重大消防隐患。各收储库点要留存收购环节开具的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含相关电子数据)备查。

  (三)收储库点的确定。(1)确定程序。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和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直属企业可作为收储库点。其他收储库点由有关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确定。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收储库点名单由集团总部报中储粮总公司,同时抄报收储库点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其他收储库点名单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报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汇总后,于2015年10月25日前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储库点名单(按照企业工商登记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由中储粮总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2)确定原则。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确定收储库点。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收储库点收储能力应与当地临时存储玉米预计收购量相衔接。要优先安排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粮食仓储设施(含储粮罩棚)建设计划且具备收储资格条件的企业作为收储库点,对2014年已通过资格审核、开展临储粮收购业务、无违规行为,今年又投资扩建仓容的地方临储粮收购库点应优先考虑。对售粮较为集中、交通条件相对较差、农民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增设收储库点,扩大布点范围,同时结合县内集并统筹收储能力,满足农民售粮的需要。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

  (四)租赁收储点的确定。要充分挖掘潜力,有效利用社会闲置仓容和烘干能力。在确保储粮安全的前提下,对当地符合资格条件的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收储能力仍不能满足收储需要的地区(以县为单位),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应及时安排县内集并,或由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租赁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规定条件的收储库点租仓储粮解决。租赁库点名单要在其开始收购前公布。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有关要求按照《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5〕51号)执行。符合收储库点资质条件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均以委托收储的方式参与收购,不能作为租仓储粮点参与政策性收储。

  (五)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的搭建。(1)当前,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主要有储粮罩棚、露天囤、露天垛三种形态,在确需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储粮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储粮罩棚储存。在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现有仓储设施的情况下,如采取县内集并、租仓储粮等措施后收储能力仍然不足,收储库点(含已租赁库点)确需搭建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提出分库点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储粮计划申请,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搭建的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标准和防火规定,具备实施机械通风的功能。(2)中储粮总公司要严格控制搭建数量,根据收购情况,逐批分解下达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储粮计划。对在2015年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存在储粮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收储库点(含已租赁库点)不得搭建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相关省级粮食部门。

  三、收购资金和账务处理

  (一)收购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国家临时存储粮食贷款(含收购费用、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搭建费用)。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由其子公司或直属企业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独立贷款。其他收储库点所需贷款,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

  (二)利息和费用。(1)费用标准。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利息费用补贴包括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收购费用为2.5分/斤,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搭建补助费用标准为3.5分/斤,由收储库点全额包干使用,计入库存成本。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按《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中储粮总公司按规定在中央财政包干的保管费用补贴总额内计提的质检、监管等费用,要专项用于国家临储玉米入库验收和监管工作,确保验收和监管需要。(2)拨付方式。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拨给中储粮总公司,事后中央财政与中储粮总公司据实清算。中储粮总公司按与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签订的委托收储协议支付代储利息费用补贴。其他补贴资金由中储粮总公司预拨付到中储粮分公司,由中储粮分公司自粮食入库当月起,按季足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不得截留挪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分公司要统一规范收储库点包括租赁收储点费用补贴标准。财政补贴资金一律支付到贷款企业在农发行的账户上。

  (三)会计处理。收储库点收购国家临时存储玉米与农民结算时,将应支付的收购价款借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价款”科目,将规定标准烘干费扣价部分贷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科目,将支付的粮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对扣量形成的粮食应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收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收购费用、烘干费用、搭建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等费用,在“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借方科目中归集。收购费用包括粮食检验费、整晒费、入库费等各项费用。烘干、搭建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费用包括原材料及人工成本等各项费用。收购粮食验收合格后,按核定的价格、收购费用、搭建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费用标准确认库存成本,借记“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存储粮油”科目,贷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价款”“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科目,差额部分按粮食验收批次合理分摊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借记“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或贷记“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科目。

  (四)统计处理。统计处理按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收购期间,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下属收储库点要将统计数据按照属地原则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至集团总部,同时抄送中储粮分公司指定的直属库,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总部要将收购数量报送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其委托收储库点收购进度由中储粮直属库统计上报,中储粮分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向上级机构报送收购数据时,要按照属地原则抄送当地相应省、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农发行。中储粮总公司对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总部和中储粮直属库报送的数据核实无误后,汇总报送国家有关部门。中储粮总公司要在每月逢5日、10日(或月底)后的第1个工作日下班前,将前5天收购数量汇总报送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分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要在2016年5月底前将收购工作总结报告国家有关部门。收储库点要将国家临时收储玉米与企业自营玉米严格区分,分类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其中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存储的临储玉米数量应单独统计。有关省份和单位要鼓励、支持收购库点应用库存粮食识别代码,尽量将收购信息与识别代码进行关联,并在出库时将识别代码与关联信息传递给接收企业。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收购环节。各收储库点要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收购,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做到粮食标准及质价政策上墙,标准样品上台,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既不可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时间和质价标准开展收购,严禁先收后转赚取差价。要严防进口玉米进入收储环节,发现疑似进口玉米时要暂缓收购,并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追查来源,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收储库点虚报库存、以陈充新、收购进口玉米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玉米全部退出国家临时存储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企业临时收储资格,收回不当得利上交中央财政,并将其以前年份收储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安排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组织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如发生损失,由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验收环节。(1)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指定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对收购入库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的玉米作为国家临时收储玉米存储。要及时开展验收,不得等收购结束后集中突击验收。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2)对验收合格的玉米,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收储的部分,由中储粮总公司与3家企业总部签订委托保管合同,并明确保管、出库责任;其他收储库点收储的玉米,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其签订代储保管合同,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明确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并建立质量档案。(3)各收储库点对今年收储的玉米要实行标仓管理,不同年度、不同性质的玉米必须分货位存放,不得混存。(4)对验收不合格的玉米要自收购之日起退出临时存储玉米库存,贷款企业要及时销售并偿还农发行贷款本金。

  (三)监管要求。(1)中储粮总公司作为政策执行主体对收储政策执行情况负总责。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也要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本公司直属企业开展收购活动的内部监管,并对所属企业执行国家收购政策的合规性和粮食库存管理负责。(2)地方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在地原则,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部门职责,加强对有关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和复查,加强对玉米收购活动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对“以陈顶新”“打白条”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切实保护农民利益。(3)各地在检查中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提升监管效能。(4)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对粮食经营者执行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的价格监督检查。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玉米临时收储工作,组织引导当地农民有序售粮,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督促和指导各类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满足农民售粮需要,尽量减少农民排队等候时间;要组织抓好质量达不到国家临时收储标准玉米的收储工作。各地要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加强农户科学储粮知识宣传,指导农民有效解决“地趴粮”,在玉米脱粒时搞好选棒和整理,降低生霉粒含量,减少产后损失。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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