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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武安市调整货运车辆高排放控制区限行规定

时间:2023-01-05人气:作者: 佚名

邯郸武安市调整货运车辆高排放控制区限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和降低物流成本,推动物流发展的部署要求,统筹兼顾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和货运车辆保通保畅工作,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的若干措施>的通告》(冀气领办﹝2019﹞160号)和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20﹞383号)要求,决定在武安市原执行的货运车辆高排放控制区管理制度基础上,对货运车辆限行规定进行调整,放宽配送货车通行限制。现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控制区的范围

  东山大街(含本路)以西,神钲大道(含本路)以北,西苑大街(含本路)以东,磁山大道(含本路)以南范围;洺湖新区的新华大街南延(不含本路)以东,神钲大道(含本路)以南,同安街(含本路)以西,南二环(不含本路)以北范围。

  二、禁限行车辆类型和区域、路段

  除按规定办理了车辆通行证的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重型专项作业车以及其他中型和重型货运车辆允许在规定时间、路线通行外,其他中重型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畜力车限制驶入高排放控制区。

  三、不限行车辆范围

  (一)公交车,大、中型省际、市际、县(市、区)域长途客运车,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公安交警部门核定的单位通勤班车和学校校车。

  (二)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抢修)、环境执法(监测)、应急救援、园林环卫作业车、邮政快递等有明显标识和特征的专用车辆。

  (三)燃料种类为汽油、天然气、新能源的轻型、微型货车、皮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新能源轻型及以下厢式和封闭式货车。

  (四)燃料种类为新能源、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

  (五)按规定办理了相关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四、限行车辆通行证的办理

  (一)办理流程

  运送用于保障限行区域内的生产、生活、建设等正常活动必需品,符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驶入限行区域车辆排放标准的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重型专项作业车及其他限行货运车辆,对确需驶入高排放控制区和限行路段的,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或者通过“交管 12123”APP 网上申领通行证件后, 按规定时间、路线通行。

  (二)通行证办理原则

  1、每天7时至9时、11 时至 12时、17 时至 19 时的高峰时期,中重型货运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畜力车等车辆限制驶入高排放控制区。

  2、城市核心区中兴路、中山大街、新华大街除当日晚 22 时至次日早6 时允许办理通行证件的限行车辆通行外,其他时间限制驶入。

  3、中山大桥全天限制中重型货运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畜力车等车辆驶入,当日晚 22 时至次日早6 时允许办理通行证件的限行车辆在中山大桥东、西两侧辅道通行。

  五、绕行路线

  根据高排放控制区周边路网情况,按照“高速为主,外围国、省道和外环道路为辅”的原则,建议限行车辆绕行以下路线:

  (一)绕行高速公路

  1、经G309国道:东来车辆从青兰高速(G22)邯郸西站上高速转换;西来车辆从青兰高速(G22)龙虎站上高速转换。

  2、经邢峰公路(S222省道):北来车辆从太行山高速(S75)册井站上高速转换;南来车辆由邢都公路从青兰高速(G22)磁山和村站上高速转换。

  3、经磁左公路(S314省道):南来和西来车辆均从太行山高速(S75)什里店站上高速转换。

  4、经永峰公路(S211省道):北来车辆从青兰高速(G22)淑村站上高速转换。

  5、经营玉公路(西三环):南来和北来车辆从从太行山高速(S75)武安西站上高速转换。

  (二)绕行国、省道路和外环道路

  限行中重型车辆可自行选择绕行 G309 国道、邢峰公路、邯沙公路、磁左公路、邢界公路、旅游大道、营玉公路、南二环等外围国省和外环道路绕行行驶。

  六、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继续执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分局、武安市交通运输局、武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等四部门于2019年9月20日下发的《关于划定高排放车辆禁行区域的通告》。

  七、原有通告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2022年1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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