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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开庭

时间:2023-11-12人气:作者: 未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开庭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开庭)

2023年11月2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开庭

胡毅峰受审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7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毅峰利用担任原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和案件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554万余元;2019年,胡毅峰退休后利用原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所涉案件处理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200万元。公诉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胡毅峰的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开庭

胡毅峰受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胡毅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胡毅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80余人旁听了庭审。

延伸阅读:

69岁的“老虎”被公诉!曾经手“呼格再审案”两个细节首次披露

最高检2月24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官方首次披露,胡毅峰敛财始于其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担任盟委副书记、盟长。还有一个细节:其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退休4年后落马 曾是邢云下属

胡毅峰,蒙古族,出生于1954年5月,内蒙古喀喇沁旗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二级大法官。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

公开资料显示,胡毅峰早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工作,后历任乌兰察布盟盟委副书记、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等职,1998年4月出任巴彦淖尔盟盟长。

2003年1月,胡毅峰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正厅级),2008年1月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党组成员。

2011年1月,胡毅峰回到政法系统,成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兼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直至2018年1月卸任。

2022年4月22日,退休4年的胡毅峰落马。

政知君注意到,胡毅峰曾是“老虎”邢云的下属。2006年12月至2012年2月,邢云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员会书记,胡毅峰于2003年1月至2008年1月,任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常务副书记。

以案谋私、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

胡毅峰在任期间曾经手公众关注度极高的呼格吉勒图案。但当年曾信誓旦旦要求秉公执法的法官,最终却被指大肆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而当时,胡毅峰担任自治区高院“一把手”。

公开报道显示,胡毅峰还多次谈及要“汲取教训”。2015年2月,胡毅峰在内蒙古全区中院院长会议上总结了造成“呼格案”错判的原因。他说,此案带来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内蒙古全区法院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决不允许’呼格案’的悲剧重演!”

2022年9月,胡毅峰被开除党籍。

中央纪委的通报显示,胡毅峰对抗组织审查;违规收受礼金;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败坏任职单位选人用人风气;家风不正,对子女失管失教,道德败坏。

胡毅峰还执法犯法、以案谋私,大肆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大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贪了20余年

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胡毅峰作出逮捕决定。

时隔3个月,胡毅峰被提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毅峰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里有两个细节首次披露。

胡毅峰从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一路贪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间历经20年。他在离职后仍未收手,继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