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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醉驾酒驾预防和整治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3-09-18人气:作者: 未知

邯郸市醉驾酒驾预防和整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夯实酒驾醉驾社会治理工作,遏制涉酒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营造自觉抵制酒驾醉驾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18号)、《邯郸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落实预防和整治酒驾醉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力预防、有效减少、持续治理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中向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联动配合、广泛宣传劝导,持续推动“两个转变”(以严厉打击震慑为主向源头教育防控为主转变,以公安机关单打查处为主向社会多方合力防控为主转变),努力实现酒驾醉驾治理“三个下降”(酒驾醉驾行为明显下降、涉酒事故明显下降、涉酒入刑明显下降)。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推动酒驾醉驾预防和整治工作,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要广泛宣传,开展“零酒驾”创建活动。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居民群众争做文明交通示范者和践行者,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

  第五条 各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共同发力,推动预防和整治酒驾醉驾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条 宣传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媒体资源,积极开展社会化公益宣传活动,形成“线上+线下”宣传模式,常态化做好提醒警示教育。对已被评为文明单位但届期内有员工醉驾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撤销文明单位资格。

  倡导驾驶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同住亲属积极劝阻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倡导健康积极的聚餐风尚,避免聚餐饮酒期间出现强迫性劝酒等行为。倡导同桌聚餐人积极提醒饮酒人员“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酒驾醉驾法律后果等内容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对宣告缓刑的醉驾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八条 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倡导餐饮服务、娱乐场所、洗浴中心等源头行业加强酒驾醉驾劝导警示服务,在醒目处摆放杜绝酒驾醉驾提示牌,充分利用室内外电子屏、音箱、电视等媒介持续滚动播放拒绝酒驾醉驾提醒标语、警示教育片。倡导餐后收银、保安等服务人员担任“酒后禁驾劝导员”,做到餐前提醒、餐后引导。倡导餐饮服务、娱乐场所、洗浴中心等预订电话设置拒绝酒驾提醒彩铃,预订短信附拒绝酒驾醉驾宣传内容及代驾公司电话;鼓励餐饮服务、娱乐场所、洗浴中心等源头行业根据就餐规模、消费额度联合代驾公司推行免费、折扣等代驾服务。提倡酒类生产、销售企业在产品包装醒目位置印制、粘贴拒绝酒驾醉驾提示语。

  第九条 教育部门牵头,将交通安全法律知识融入安全班会,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融入日常安全教育,法治副校长向教师、学生、家长开展酒驾醉驾等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通过“小手拉大手”教育倡导,带动家庭成员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驾醉驾行为。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倡导利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提示语;倡导出租车等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劝导、举报酒驾醉驾行为。

  第十一条 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推动电信运营商提供定期推送提醒服务。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在重要时间、节点推送拒绝酒驾醉驾短信、彩铃服务。

  第十二条 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督促辖内保险公司严格执行酒驾醉驾道路交通事故拒赔认定的有关规定。加强保险公司和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因酒驾醉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牵头,定期分析酒驾醉驾特点,发挥多警种联勤联动,精准查缉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强化路面巡逻管控,常态化组织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对接法院、检察院,建立健全醉驾快诉快审机制和诉讼前期参加法制教育培训、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制度,依法惩处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行为。在查处酒驾醉驾过程中,对于拒不配合、闯卡等涉嫌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驾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遇有在酒驾醉驾查处行动中嫌疑车辆逃逸、闯卡甚至有冲撞人群行为风险的,迅速指令一线各执勤点等力量第一时间依法处置,确保执法安全。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平台等宣传阵地,及时推送酒驾醉驾整治行动战果,形成矩阵宣传声势。将民辅警酒驾醉驾督察工作纳入督察重点内容,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严厉查处。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饮酒驾驶有关情况通报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处置。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底线思维、风险意识,严格履行“一岗双责”要求,严格落实单位责任、领导责任,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坚持严在平时、管在日常,从严从实从细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预防和整治酒驾醉驾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以上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所涉部门职能职责发生变动的,职能职责按变动后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