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近日,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老龄办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康养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到2025年
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加快融合,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康养服务网络全面建立。
全市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医疗机构康复护理床位达5.5张,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不低于养老床位总数的58%,每万名老年人拥有认知障碍照护床位20张,200张床位以上的新建公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数占比达100%;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二甲及以上中医医院规范设置老年医学科达60%以上,建成200-300张安宁疗护床位。
同时,实施意见围绕扩大医养康养机构和设施供给、提升医养服务能力、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扩大医养康养机构和设施供给
加强硬件设施建设
推进乡镇、村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毗邻建设。推进养老机构结构性调整,推动建设一批200张床位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和大中型康养联合体,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通过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敬老院提升改造,改扩建一批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新建“未来社区”的,须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支持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置分院,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长期照护等床位建设。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建成1家以上公办养老机构,全市至少建成10家接续性医疗机构、60家医养结合机构、100家康养联合体,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不低于养老床位总数的58%,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医疗机构康复护理床位达5.5张,每万名老年人拥有认知障碍照护床位20张。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支持温州康宁、杭州绿康等社会力量举办集团化、连锁化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泰康保险等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在温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各类主体在社区设立集医疗护理、生活照护等服务于一体的嵌入式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以及需求评估、人才培训等服务。
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
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精神,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
提升医养服务能力
加快老年医学能力发展
扶持推动二级及以上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支持医共(联)体牵头医院设立老年医学中心,带动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医疗、中医药服务、康复、老年护理、安宁疗护等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强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支持自愿参加医共(联)体。扶持推动安宁疗护国家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医院、卫生院和居家的三级安宁疗护服务体系。到2025年,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二甲及以上中医医院规范设置老年医学科达60%以上,规范设置康复医学科10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试点覆盖面达20%以上,康复床位不少于总床位的10%,全市建成200-300张安宁疗护床位,力争所有设置住院床位的乡镇卫生院至少开设1张安宁疗护床位,200张床位以上的新建公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数占比达100%。
支持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
积极贯彻《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24号)精神,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患者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方式的居家医疗服务。支持医疗机构通过特需服务定价提供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各级财政部门支持医疗机构为提供居家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工作记录仪、报警装置,购买医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安全。
深化医养签约合作
鼓励未设置医疗机构或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弱的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以多种形式开展签约合作。合作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探索医疗机构开设医养结合病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选择试点医共(联)体,采取市场化定价模式,在老年医学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空置床位开设医养结合床位提供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服务。试点医疗机构重点探索创新医疗护理员队伍服务模式,通过规范化、规模化手段,提升医疗护理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益。符合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经申请应纳入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范围,对其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的项目予以报销。
提升信息化支撑能力
加快全市老年人健康数据库建设,依托健康大脑、养老大脑等,推动卫健、民政、医保、残联等部门涉老健康信息资源互联互通。探索居家社区医养结合网络,提供“居家老年人+家庭签约医生”互联网诊疗基础功能和远程看护服务、养老服务。
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医养康养专业人才培养
强化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推动市域内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支持医养康养机构采取委培方式加强人才建设。到2025年,医养康养结合相关专业高校在校生规模达到6000人以上。
强化在职教育和培训
建设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市县两级医学(指导)中心、培训基地,鼓励医疗机构、医养康养机构申请设立医养康养(技能)培训基地。大力开展健康照护师、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医养康养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纳入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国内外培训计划。鼓励医养康养机构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养结合服务从业人员。
建立人才队伍激励机制
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与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卫健部门统筹安排。鼓励医养结合机构采取协议方式与属地医共(联)体牵头医院开展人才培育合作。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医务人员参照执行基层医务人员相关激励政策。
鼓励医养志愿公益行动
扩大为老服务社工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参加医养结合职业技能培训。推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探索实施“时间银行”。支持基层老年组织开展“银龄互助”“华龄先锋”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低龄老年人积极为高龄老年人提供探视、照护等服务。
提升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
完善医保支持政策
将满足老年人基本需求的相关诊疗和康复项目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老年人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积极探索老年病纳入床日付费的入组研究。完善安宁疗护病组床日支付标准,支持超标准床位费、家属心理疏导、精油疗法等费用不纳入结算范围。积极推动《关于医疗保障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医保联发〔2021〕11号)落实。推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开发适宜老年人特征相关保险产品,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深入社区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
完善投入保障机制
支持老年医学科规范化建设,到2025年,各级财政安排老年医学发展专项经费,给予老年医学(指导)中心、培训基地专项经费,3年内建成规范化老年医学科的医疗机构,各地财政给予10万元建设补助。支持安宁疗护国家试点工作,到2025年,各地财政每年安排安宁疗护国家试点专项经费,给予安宁疗护医学(指导)中心、培训基地专项经费,给予新增每张安宁疗护医疗床位3万元建设补助、每名安宁疗护住院患者2000元补助、每名安宁疗护居家患者1000元补助。各地财政支持探索建设居家社区医养结合网络,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各级政府福彩公益金加大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力度。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正式运营满2年的,所在县(市、区)可通过福彩公益金给予适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其养老服务部分享受养老机构同等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康复护理医疗机构,到2025年,对新建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各地财政参照温政发〔2020〕12号文件给予一定建设补助。鼓励各类公益组织或慈善组织加大对医养康养服务工作投入。
完善收入分配和价格政策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为老年人开展居家医疗服务、在养老机构设置分院开展医疗服务的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并向一线医务人员倾斜。
落实土地要素等支持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内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每年在用地计划中优先落实适度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标。加大国有资产支持养老服务力度,支持国有企业适合养老的自有物业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招租方式、长租期和租赁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完善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
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委员会,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推动建设跨部门的老年能力评估系统。鼓励老年医学科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研究。开展第三方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和健康筛查,完善并依法开放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养老数据库,精准管理康养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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