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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岁“老虎”受审,当市长、市委书记时大肆敛财,涉案金额超过1.8亿

时间:2023-12-03人气:作者: 佚名

68岁“老虎”受审,当市长、市委书记时大肆敛财,涉案金额超过1.8亿


编辑 | 余晖‍‍

11月30日,68岁的“老虎”孙远良受审,他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孙远良出生于1955年3月,辽宁省建平县人。

在辽宁大学外语系俄语专业毕业后,他成为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委办公室秘书,1982年回到辽宁省之后在家乡工作了近40年。



68岁的“老虎”孙远良受审,其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在辽宁省工作期间,孙远良历任朝阳市委常委、秘书长,朝阳市委副书记,辽阳市委副书记,辽阳市市长,辽阳市委书记等职。

2010年10月,孙远良调任辽宁省政协工作,2013年1月,孙远良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2018年1月卸任。

2022年4月,当时67岁的孙远良被查。当时,他已经退休4年了。

在他之前,2022年3月,时任辽宁省副省长郝春荣被查。孙远良曾与郝春荣在辽阳共事。

2022年9月,孙远良被开除党籍。

纪委通报称:

  • 孙远良背弃初心使命,丧失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

  •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 违背组织原则,公器私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利,严重破坏任职地区和单位的政治生态;

  • 道德败坏,搞权色、钱色交易;

  • 自身不正,家风不严,对家人失管失教;

  • 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土地出让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退休后仍不知止。

如今,孙远良受审。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 被告人孙远良利用其担任辽宁省辽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辽宁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征占土地、获取贷款、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9亿余元。

  • 孙远良利用退休前担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在公司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子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16万余元。

孙远良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延伸阅读

"另有任用"4天后落马的"老虎"受贿超2亿 案件细节披露

11月9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行长田惠宇受审。

田惠宇涉嫌多项罪名——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另有任用”后被查

田惠宇是中国银行业高管中的“海归派”。

田惠宇1965年12月出生于安徽金寨,1987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2002年获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一直在金融系统任职。



田惠宇受审,涉嫌多项罪名

他于1998年7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副总裁。

2003年任上海银行副行长,2006年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2007年任建行深圳市分行行长,2011年任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2013年5月起,田惠宇任招商银行行长。

2022年4月18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当日以远程视频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田惠宇先生免职的议案》,同意免去田惠宇招商银行行长、董事职务,另有任用。

公告还称,田惠宇因个人原因未出席上述会议。

4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行长田惠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敛财超2亿

今年10月8日,田惠宇被“双开”。



田惠宇敛财超2亿 资料图

纪委通报称,田惠宇身为长期在金融领域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罔顾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把职责使命抛在脑后。

通报还提到,田惠宇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旅游、打高尔夫球等活动安排,违规收受礼品;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毫无纪法底线,长期以“市场化”运作为幌子,以“投资”“理财”为名,“以钱生钱”,大搞权力与资本勾连,靠金融吃金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滥权敛财、贪婪无度;生活腐化、道德败坏。

伴随着他的受审,该案的更多细节被披露。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 1997年至2022年,田惠宇利用担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副总裁,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业务承揽、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1亿余元;

  • 田惠宇在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行长期间,为徇个人私利,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干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属机构正常经营决策活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上述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

  • 身为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或者泄露相关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

田惠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