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金华市教育局正式发布《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一、招生对象和范围
(一)入学年龄要求
2023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缓学申请,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初中入学对象为:2023年小学毕业学生。
(二)学校招生范围
1. 公办学校按划定的学区招收学生。
2. 原“公参民”学校(包括其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为公办的学校,已划分学区的按划定的学区招收学生;处于招生过渡期的,起始年级仍沿用以往招生方式。
3. 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审批机关为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民办学校,应当优先满足市区学生入学需求。在审批地招不足且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审批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上报,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可适当跨县(市、区)补招非随迁子女。
(三)公开招生信息
1.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及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面向本辖区招生的学校、招生计划(含招生人数、班级数等)、入学报名对象条件、公办学校学区范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学校招生入学咨询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2.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其他民办学校的校区、分校、合作班等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进行招生宣传。
二、“公民同招”要求
2023年继续严格执行2020年开始实施的“公民同招”政策,全面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
(一)坚持网上报名“一证通办”
1. 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金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全面实行无纸化网上报名,招生入学信息登记、报名、录取、结果公布等全流程均在“入学通”招生录取平台进行。
2. 民办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报名录取。
(二)入学报名条件
1. 公办学校报名条件:学区内“有房有户”“有户无房”“有房无户”,以及投靠户、挂靠户、集体户、父母一方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6个月、持有我市各级公安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居住证的随迁子女。
2. 民办学校报名条件:符合民办学校审批地范围的户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住宅不动产权证、参加当地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6个月、持有当地公安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居住证四个条件之一的,即可参加当地民办学校入学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家长的指导下参加义务教育学校报名,自愿选择公办学校、原“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同批不能兼报。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可填报1个学校志愿。报名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登录“入学通”平台登记入学信息,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平台不予登记。
(三)规范学校录取程序
1. 公办学校按以下先后顺序录取:①学区内“有房有户”;②学区内“有户无房”;③学区内“有房无户”;④学区内投靠户、挂靠户、集体户人员子女;⑤父母一方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6个月;⑥父母一方持有我市各级公安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居住证。
如果学区内户籍生报名人数超过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数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被分流学生要优先安排在区域内相对就近、户籍生招收未满额的公办学校解决入学问题。各地按户籍迁入时间、房产登记时间等因素,公开公正、平稳有序实施分流。
2. 民办学校(原“公参民”转为公办处于招生过渡期的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民办学校,招生平台核验通过的报名人员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具体操作由民办学校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补招阶段报名人数超过补招计划数的,也须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直升,其小学毕业生报名人数多于初中招生计划数的,也须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九年一贯制学校参加直升报名的小学毕业生在该校就读年限不得少于3年。
3. 原九年一贯制“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前已录取并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直升初中的政策继续执行。
4. 民办学校、原“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与当地政府部门原先订有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
5. 学校录取结果要及时公布,家长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到拟录取学校进行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学校不得拒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的学生。
6. 参加民办学校、原“公参民”转为公办学校报名但电脑随机派位未录取的儿童少年,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参加未招满的公办或民办学校报名,根据学校空余学位情况按规定顺序录取。
三、妥善解决有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一)做好政策性照顾对象入学保障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人才子女,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
(二)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保障
1. 要按照“两为主”要求(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公平、同等的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
2. 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制度,依法保障持有我市各级公安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居住证随迁子女入学同城化待遇,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
3. 大力推进随迁子女积分量化入学制度,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资源按积分梯度供给制度,按照量化积分排序,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4. 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按照基准班额(小学45人/班,初中50人/班)核定城镇公办学校的招生计划。保障随迁子女有更多机会进公办学校入学。非起始年级要通过满班额等途径适当增加公办学校学位并向社会公布,分梯度公平、有序吸纳符合当地转学条件的随迁子女从当地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等转学到公办学校就读。
5. 确因当地公办学校学位资源不足、不能全部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入学的,要通过向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购买学位方式解决入学问题。
(三)做好特殊儿童少年入学保障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与残联等部门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对接,全面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落实“一人一案”入学工作要求,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为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义务教育送教上门安置比例控制在当年省定标准以内。
(四)规范体育艺术类专门学校术科测试
体育艺术类专门学校可进行体育或艺术的术科测试,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普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跨学区招收体育艺术等各类特长生。
四、探索新生“长幼随学”政策
为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落实“浙有善育”要求,解决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各地要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积极推行义务教育新生“长幼随学”的人性化服务举措。
1. 公办学校在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积极推行“长幼随学”政策,优先解决有兄(姐)在该校就读的二孩、三孩入读。
2. 原“公参民”转为公办的学校、民办学校在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时,可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进行随机派位。学校实施电脑随机派位后,因录取学生自动放弃而产生的学位空额,允许一定时间内,在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已有兄(姐)在读的二孩、三孩中进行补录。
3.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长幼随学”服务的具体操作办法。
五、加强招生工作监管
(一)规范学籍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情况与规范办学考核挂钩。录取结束后,学校不得无故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登记学籍,一律不予办理学籍迁移。严格执行浙江省学籍迁移规定,在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得转学。
(二)推进“阳光分班”。各地各校要建立起义务教育学校均衡编班长效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实现义务教育“零择班”,确保生源分配均衡、师资配置均衡,维护教育公平,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做好“控辍保学”。各地要持续开展常态化“控辍保学”工作,健全工作责任体系,杜绝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而造成辍学。严厉查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四)规范收费行为。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教育。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向招录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核定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
(五)严格执纪问责。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突出监管重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各地各校都要公布并畅通招生入学咨询和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招生结束后,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学校逐校排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招生过程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和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各地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六)推进均衡发展。各县(市、区)要积极推动区域内学校配套建设,深化县域内城乡教共体、跨地区教共体建设,积极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促进城乡、区域之间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引导推行集团化办学,继续推进初中学校补短提升,持续促进教师交流,均衡配置师资资源,切实做到学校建设和城市发展同步,为更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创造条件。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出台本区域的招生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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