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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职权行使方式有什么(股东会行使职权有哪些)

时间:2023-08-13人气:作者: 佚名

股东会的职权行使方式有什么(股东会行使职权有哪些)

一、股东会的职权行使方式有什么?

股东们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在会议上通过的决策由股东们签字盖章,表示自己同意或不同意股东会的决议。当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

股东们召开股东会会议,在会议上通过的决策由股东们签字盖章,表示自己同意或不同意股东会的决议。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就是股东们一致同意在固定的某个时间必须召开股东会议,另外在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符合规定的股东、董事、监事也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的会议。而首次股东会,一般是出资最多的股东来召集和主持。

一定要强调的是,当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此之外的其他决议,在法律上并没有上述比例的限定。

最后,对于股东会职权的增加、股东会要如何召集、股东表决权是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还是人数或者其他形式来定、股东会如何做出有效决议等方面,都允许股东们自由商议,只需要在章程中写清楚就可以。这也是公司法尊重股东自治的重要体现。

二、成立公司需要股东提供什么?

注册新公司时,里面有一个公司为股东的,在公司法中称之人法人股东,需提交的材料有:

1、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法人股东的公章;

2、法人股东以支票方式出资的提交支票及开户行帐号、开户行名称;

3、法人股东在新成立公司的公司章程最后一页签字部分加盖法人股东的公章。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大会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成立公司时,股东需要提供公司的章程并加盖法人股东的公章。还要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最后还需要法人股东的出资证明,例如,公司开户时的开户行账户,开户行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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