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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条款)

时间:2023-10-11人气:作者: 佚名

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条款)

一、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和其他补救措施,这些都是保险合同的违约责任。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义务是最基本的违约行为违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即人们通常意义上的违约行为。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规定经历了仅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到既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又有保险人义务规定的过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还有损害赔偿、继续履行和其他补救措施。其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保险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是指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需要提醒的是,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二、保险理赔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丧失。人寿保险则是五年的索赔时效。

但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人寿保险所包含的险种,以避免误以为所投险种是人寿保险而错过索赔时效。

例如:意外伤害险和意外医疗险就不属于人寿保险。索赔时效的设置一方面可以督促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办理理赔,保证案件处理的时效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保险业务的办事效率,保证保险行业规范性。

保险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根据相关规定,除了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理赔时效都是两年。人寿保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其理赔时效是五年。保险理赔的诉讼时效从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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