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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能否划分主从犯?(刑法职务犯罪主体)

时间:2023-05-24人气:作者: 未知

职务犯罪能否划分主从犯?(刑法职务犯罪主体)

一、职务犯罪能否划分主从犯

职务犯罪是否划分主从犯,是需要分情况处理的。一种是,在职务犯罪中,是有明显的主从犯之分的,是需要划分清楚的,没有明显的主从犯之分的,是不需要进行划分的;另外一种是,划分主从犯对认定职务犯罪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进行划分。

《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体要件:

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主观要件:

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客体要件:

?

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三、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职务犯罪的行为是会让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一般只要实施犯罪造成严重的后果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职务犯罪的主从犯明显,那么执法人员就会区分主犯与从犯,这样才能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判决,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规定的,如果从犯的犯罪较轻,也可以免除处罚。

标签: 主从  从犯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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