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中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案件中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是,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部门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部门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部门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部门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部门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民事和刑事诉讼活动中都有回避制度,只要审判人员的存在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判的,均可以申请回避,行政诉讼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被告方是行政部门,对行政行为有争议的,根据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况,有些还得先申请行政复议,不能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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